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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永琪、王生艳诉被告门源县龙摄影婚纱会所人格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琪,王生艳,门源县龙摄影婚纱会所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292号原告:杨永琪,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王生艳,女,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门源县龙摄影婚纱会所。住所地:门源县浩门镇民俗街**号。负责人:孙泽林,该店负责人。原告杨永琪、王生艳诉被告门源县龙摄影婚纱会所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杨永琪、王生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永琪、王生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琪、王生艳承担。审判员  王玉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