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永琪、王生艳诉被告门源县龙摄影婚纱会所人格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琪,王生艳,门源县龙摄影婚纱会所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292号原告:杨永琪,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王生艳,女,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门源县龙摄影婚纱会所。住所地:门源县浩门镇民俗街**号。负责人:孙泽林,该店负责人。原告杨永琪、王生艳诉被告门源县龙摄影婚纱会所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杨永琪、王生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永琪、王生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琪、王生艳承担。审判员 王玉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