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金星、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星,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保19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星,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执行人:李明,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星与被执行人李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5年1月31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名下银行存款36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