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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方与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309号原告:王方,女,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告:邓伟,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与被告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方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54.00元,依法减半收取8977.00元,由原告王方负担。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岑兰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