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艳、李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艳,李聪,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民终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艳,女,汉族,1968年2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叶祥杰,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延佳,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告原告):李聪,男,汉族,1996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代理人:苗武涛,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告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号发展国际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80550131。负责人:高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亚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上诉人黄艳与被上诉人李聪、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字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叶祥杰、陈延佳,被上诉人李聪的委托代理人苗武涛,被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亚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字28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裴文娟审判员 姬秋萍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