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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永生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肇源县国土资源局,张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62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法定代表人王益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龙,该局土地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张永生,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源国土执罚(2016)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组成合议庭对该局所做出的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明,肇源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0月8日作出源国土执罚(2016)045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新建的1110.4平方米拉菲小区供热配套用房(锅炉房);2、对非法占用的1110.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110.4×1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1104元整。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10月8日送达给张永生,并履行了催告程序,张永生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故此肇源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源国土执罚(2016)04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肇源县国土资源局的源国土执罚(2016)045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准予执行。该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决定由肇源县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耀富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凡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