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合信电气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信电气有限公司,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03民初258号原告:四川合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40号。法定代表人:幸天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职务不详。原告四川合信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信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邦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许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呈邦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德阳市呈邦·摩根时代项目开发商,被告对该项目发电机供货及安装工程进行招标,原告参与了该项目的竞标。2016年6月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并按照被告所发布的《投标须知》载明的要求向被告提交了相应的投标文件。被告开标后一直未给予原告任何答复,也一直未公布开标结果。此后,被告与原告协商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退还。呈邦公司未作答辩。本院查明下列事实:2016年6月,被告呈邦公司就呈邦·摩根时代项目发电机供货及安装工程发布招标,投标人应提交投标函、报价清单、公司相关资料,并提供20000元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10日历天内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支付至被告呈邦公司指定账户,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日16:00时。2016年6月2日,合信公司向被告呈邦公司指定账户汇入了投标保证金2000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招标文件、原告支付20000元的银行转款凭证、呈邦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收据》。本院认为,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参与投标,向被告交纳了投标保证金20000元,被告应提交证据证明投标保证金已退还或按照合同约定无需退还,但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合信电气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德阳市呈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诗文人民陪审员 廖 谦人民陪审员 易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文婧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