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1155连云港市凯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凯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连云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155号原告:连云港市凯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法定代表人:荣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贵,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东、云门路北。法定代表人:徐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艳,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凯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管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