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董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董菲,胡立彬,青岛君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70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97号。代表人:唐乐彬,行长。被申请人:董菲,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胡立彬,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江苏省邳州市。被申请人:青岛君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18号民族大厦12楼。负责人:孙盛渤,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与被告董菲、胡立彬、青岛君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菲、胡立彬、青岛君泰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