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任爱兰与张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爱兰,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279号原告任爱兰,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被告张敏,男,41岁,汉族,住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爱兰诉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任爱兰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