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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霍学华、刘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学华,刘荣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131号申请人:霍学华,女,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刘荣胜,男,汉族,鱼台县李阁镇计生办职工,住鱼台县。申请人霍学华与被申请人刘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霍学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工资或存款1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荣胜在鱼台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万元,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祥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