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4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前支行、苏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前支行,苏金勇,陈彩花,苏郭林,林碧,苏惠真,苏惠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4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前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大道金桥商业楼一层。代表代表人:周欲晓,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清、张效峰,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金勇,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陈彩花,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苏郭林,男,194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碧,女,194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苏惠真,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苏惠评,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3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前支行与被执行人苏金勇、陈彩花、苏郭林、林碧、苏惠真、苏惠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94万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继承人苏义石名下位于思明区湖滨南里164号804室房产及被执行人苏郭林名下位于思明区吕岭路238号之四708室房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吕娜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