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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监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杜惠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2刑监11号杜惠:你因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刑终11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称: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本院受理后,对全案原始卷宗材料进行了复查,并阅看了你提交给本院的申诉材料。案经复查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经本院复查认为,1996年青岛市四方区中部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房产综合服务部申请登记注册时登记的经济性质即为全民所有制,开办资金也是拨入,因此2003年工商部门进行了更正并无不当。关于挪用公款问题,因杜慧收到他人缴纳的购房款时并未记账,且到案后曾供称将该钱款挪作他用,故认定你构成挪用公款罪亦无不当。关于7500元购手机款,申诉人称曾经购三次手机,但只提供了一张发票,并不能证实还购买其他两次购买手机的事实,且该款也不在公诉机指控的范围之内,故该申诉意见亦不予支持。综上,(2016)鲁02刑终110号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与本院复查以及原判认定的事实不相符。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驳回你的再审请求。望你理性对待,尽快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