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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与被告杜莹、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杜莹,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2民初1083号原告:李明,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杜莹,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王亮,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志仟,男,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明与被告杜莹、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及被告杜莹、王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志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为夫妻关系,2015年10月1日,二被告因经营饭店、做生意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2分,约定2016年2月1日还款。借款后被告每月支付利息。现原告找二被告索要本金,但二被告多次推拖,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杜莹辩称,借款事实无异议,我都承认。被告王亮辩称,不知道被告杜莹借钱的事,杜莹也没有将钱款用于共同生活。我不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杜莹与被告王亮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2月经政府登记结婚。2015年10月1日,杜莹因经营X广场X小馆、七台河市X电玩城缺少资金向李明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2分,2016年2月1日还款。2015年10月1日,李明通过X银行转给杜莹人民币100000元。此后,杜莹按月利2分付给原告利息。借款期满后,杜莹未偿还借款。李明向被告杜莹、王亮催要借款未果。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的表现,银行的汇款单能够证明借款己实际交付。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被告应当按约定期限还款。被告杜莹与王亮系夫妻关系,借贷关系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亮对该债务属于杜莹个人债务的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认可。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莹、王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明借款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杜莹、王亮承担。此款原告李明已预付,被告杜莹、王亮在给付上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李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新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