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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1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罗红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罗红梅,陈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1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东路桥大道2号明珠大厦。法定代表人任轲。被执行人罗红梅,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陈秀娥,女,194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以(2016)浙1004民初7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红梅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藕池居望景湾花园16幢201室及8号储藏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地证号:路国用(2005)第00315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执193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11日10时至2017年5月1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2017年5月12日,买受人魏大锋(身份证号码)以11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罗红梅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藕池居望景湾花园16幢201室及8号储藏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05)第0031**号]的查封。二、撤销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的抵押权。三、被执行人罗红梅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藕池居望景湾花园16幢201室及8号储藏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05)第0031**号]归买受人魏大锋(身份证号码)所有。四、买受人魏大锋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 东 军执 行 员 毛���奇执 行 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潘 柳 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