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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华更生与向旌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更生,向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更生,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向旌生,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更生与被执行人向旌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向旌生与前期江津共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益民街建筑面积房屋一套(该房抵押于中国银行长寿支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向旌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更生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向旌生已被另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截止2017年5月16日,被执行人向旌生尚欠申请执行人华更生租金500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向旌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更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于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