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广东省机电设备公司与鹰潭市房产管理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机电设备公司,鹰潭市房产管理局,赵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602行初1号原告:广东省机电设备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410,注册号:440000000070713。法定代表人:李民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化中毅、黄作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交通街道胜利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600014639905R。法定代表人:俞奇,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国胜,男,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机电设备公司诉被告鹰潭市房产管理局确认房产登记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第三人涉嫌刑事犯罪,该案已移送侦察机关,故终结本案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第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陆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韩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