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1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与黄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叶斌,黄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负责人姚治宇,行长。被执行人叶斌,男。被执行人黄婷,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叶斌、黄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86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