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与宋延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宋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23号。负责人:于彦生,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宋延涛,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革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延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78601.9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