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廉博文、侯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廉博文,侯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41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廉博文,男,汉族。被执行人:侯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廉博文、侯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廉博文、侯顺已完全履行了判决规定的义务,给付案件款180000元,此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陕0125执4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瑞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放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