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军与上甘肃天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军,甘肃天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商场北巷****号。身份证号3209251969********。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天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区4号路。法定代表人:苟启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军因与上诉人甘肃天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军、甘肃天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军、甘肃天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军、甘肃天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刘军、甘肃天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各承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兰斌审判员 白 瑞审判员 曹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