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新疆恒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灵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恒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灵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634号原告:新疆恒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二十四区人民北路138号东苑明珠小区23栋一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934274281。法定代表人:何红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丽,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春,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灵芝,女,住五家渠市。原告新疆恒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灵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恒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恒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慧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