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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覃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覃虎,张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谢家冲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松,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覃虎,男,生于1982年1月12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张华容,女,生于1986年10月24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覃虎、张华容违法生育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松卫计征决字[2015]2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覃虎、张华容各向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29985元,合计5997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799.55元。但被执行人覃虎、张华容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覃虎、张华容无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