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文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11民初884号原告:刘某,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刘文某,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钰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