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策华与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策华,宿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515号原告:张策华,男,汉族,1991年10月29日出生,打工,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天海路*号,身份证号码3623301991********。被告:宿涛,男,汉族,1990年7月19日出生,打工,职业及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5111261990********。原告张策华与被告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策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张策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策华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张策华负担。审判员 德 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