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职员。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永红,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1324130。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诚、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永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得知沈文刚(另案处理)需要公民个人信息文件的消息后,通过QQ在线传输的方式,将其电脑中名为“电话名单”的压缩电子文件发送给沈文刚,沈文刚将该文件保存于自己移动硬盘上的“袁某某资料要筛选”文件夹。经清点,该文件内含有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公司名称、地址等)共计12625条。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袁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会展中心三楼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公民个人信息文件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搜查、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公民个人信息文件、QQ在线传输记录、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一万余条,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六个月。(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明霞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