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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翟跃庆、何玉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跃庆,何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281号申请执行人翟跃庆,男,汉族,1952年5月29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何玉玲,女,汉族,1986年6月15日生,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执行的翟跃庆申请执行何玉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4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