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秀林诉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路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511号原告:李XX,黑龙江省XX县被告:路X,黑龙江省XX县原告李XX与被告路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