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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0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仲新有与张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新有,张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474号原告:仲新有,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天津鼎双铭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秉钊,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仲新有诉被告张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新有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