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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5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真猛与重庆圆迈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真猛,重庆圆迈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5447号原告:王真猛,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玲,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圆迈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永庆街1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17243405。法定代表人:吉祥彪,重庆圆迈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真猛与被告重庆圆迈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王真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真猛在本��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真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真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