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市宝升出口花炮厂与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宝升出口花炮厂,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3398号原告浏阳市宝升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浏阳市大瑶镇三元村。投资人,黄仕祝。委托代理人刘洪、刘凤,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西环村长浏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双红,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武平,公司办事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宝升出口花炮厂与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宝升出口花炮厂撤回对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25500元,鉴定费60000元,合计85500元,由浏阳市宝升出口花炮厂负担。审 判 长 苏逢连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人民陪审员 黎子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