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唐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唐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3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601(天津天佑城第六层619号铺)。经营者:李天新,女,194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女,该单位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云,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天津盈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因与被上诉人唐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不成立劳动关系,上诉人是受被上诉人老公之托,安排被上诉人到本单位前台帮忙,并给她一定的辛苦费。后前台被盗,被上诉人也消失不见。被上诉人帮忙期间无加班事实。唐云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10月20日二倍工资10085.5元;2.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5年9月至10月工资3532.5元;3.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休息日加班费4659.2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并非劳动关系,而系“帮忙”性质,但被告确系在原告处提供了劳动服务,接受被告的管理,并按月领取了被告支付的劳动报酬,因此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原告主张其按月向被告支付的系借款而非支付的劳动报酬,但原告均未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与被告系“帮忙”关系一审法院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承认并认可按照4550元的标准支付被告2015年9月、10月份工资,虽该数额高于仲裁裁决认定的工资数额,但系原告自行处分权利,一审法院予以照准。对于原告主张的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085.5元的诉讼请求,因一审法院已认定原、被告系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理应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因被告表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且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同时仲裁裁决结果并不高于一审法院核算的结果,故一审法院对于仲裁认定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数额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不支付被告休息日加班费4659.2元的请求,因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工作期间系每周单休的事实,一审法院亦对此予以认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发放了休息日加班费,因此理应支付被告休息日加班费。因仲裁裁决结果并不高于一审法院核算的结果,故一审法院对于仲裁认定的休息日加班费数额予以认定。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支付被告唐云20**年7月15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085.5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支付被告唐云20**年9月、10月工资共计4550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支付被告唐云休息日加班费4659.2元;四、驳回原告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云为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提供劳动,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向被上诉人唐云发放劳动报酬,行为特征符合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成立劳动关系的分析及认定结论是正确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法定期限之内的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就此判决无误。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亦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向被上诉人唐云支付2015年9月、10月的工资,及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周末单休之事实,判令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主张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和依据不足。综上所述,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津市南开区豪圣音歌舞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