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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段某甲诉被告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5民初967号原告孟某某,女,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段某甲,男,194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段某乙,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段某丙,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段某丁,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原告孟某某、段某甲诉被告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段某甲、被告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孟某某与段某甲系夫妻关系,二原告均已70多岁,丧失劳动能力,段某甲又重病在身,没有生活经济来源。三被告至今未给付赡养费,造成我们无法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被告段某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是我父母,但是他们每月要500元赡养费太多了,我现在欠的债务太多,孩子还上学,没有能力拿赡养费。被告段某丙辩称,没有意见,听从法院判决。被告段某丁辩称,没有意见,听从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三被告父母,被告段某乙系二原告长子、被告段某丙系二原告次子、被告段某丁系二原告长女。现二原告年岁已高,没有劳动能力,每年仅有2,100元收入(家庭承包地7亩的承包费),故需要三名被告对其进行赡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5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已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现原告年老体弱,已丧失了劳动能力,三被告理应对原告进行赡养,妥善安排好原告的晚年生活。现原告主张三被告承担赡养费用,其请求合理合法。本院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酌定三被告每月每人承担300元赡养费。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孟某某、段某甲赡养费300元;上款,限每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当月赡养费;如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浩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