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红梅、邵建宝与淮安市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梅,邵建宝,淮安市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2316号原告:张红梅原告:邵建宝被告:淮安市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东方家园东门附楼北侧。法定代表人:达洪邮,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红梅、邵建宝与被告淮安市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张红梅、邵建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梅、邵建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梅、邵建宝负担。审判员 赵传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孟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