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家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谋,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谋,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谋,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270号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梅林春天住宅小区9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6803089807。法定代表人:吴梦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家谋,男,1966年9月8日出生,侗族,粮农。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昌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袁胜长代理书记员 尹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