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小儿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儿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儿,男,汉族。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儿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菡、陈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小儿在2014年12月份与冯某某协议离婚,将其名下房屋分给冯某某。2016年9月7日,被告人张小儿隐瞒上述事实,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九院小区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害人王某某,先后收取房款人民币11万元,作案后,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张小儿的朋友退赃15000元,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张小儿使用赃款购买的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小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小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小儿于2014年12月与冯某某协议离婚,将其名下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九院小区的房屋分给冯某某。2016年9月7日,被告人张小儿隐瞒上述事实,在武某某的介绍下,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1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害人王某某,先后收取房款11万元。作案后,被告人张小儿用2.9万元购买一辆现代伊兰特牌轿车,给中间人武某某1万元,给其朋友郝某1.5万元,其余赃款挥霍。案发后,郝某退赃1.5万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小儿用赃款购买的现代伊兰特牌轿车一辆。审理中,武某某退还被害人王某某1万元。被告人张小儿自愿将该扣押车辆退赔被害人王某某。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8月份左右,我通过武某某介绍以2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小儿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九院小区的住房一套。当时,张小儿和武某某的爱人带我去看过安置房底簿,登记户主是张小儿。2016年9月6日下午我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先后给付张小儿购房款11.2万元,我们约定剩余款项等补办完相关手续后再支付。后来我在装修房子时得知,该房屋在张小儿离婚时分给其前妻,张小儿不是该房子的所有权人。2016年9月25日凌晨,我在西矿街见到张小儿后报了警。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25日,太原市公安局西铭派出所接110指令后,将被告人张小儿传唤到案。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张小儿的前妻,2014年年底我和张小儿协议离婚,约定将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九院小区的房子分给我。2016年9月10日左右,张小儿的母亲打电话告诉我有人从张小儿的手中买了这套房子。但该房子的所有权人是我,张小儿无权处分。4、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7日,经我介绍王某某以2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小儿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九院小区的住房。当日,王某某给了张小儿2万元现金,第二天我和王某某去农村信用合作社给张小儿转钱,转了多少我不清楚,双方约定剩余款项等王某某拿到房屋安置协议书后再支付。我没有收取过他们双方的介绍费,张小儿给我的1万元是偿还他之前对我的欠款,我不知道房屋已分给张小儿前妻的事实。5、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张小儿于2016年9月11日送给我1.5万元现金,2016年9月14日带我去呼和浩特玩了三天,旅游的费用是张小儿支付的,从内蒙回来后,张小儿以1300元左右的价格给我买了一对金耳环。我不知道张小儿给我花的钱是诈骗所得,我愿意将他给我的1.5万元退还被害人。6、房屋买卖合同,证实2016年9月7日,被告人张小儿以21万元的价格将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九院小区的房屋卖给被害人王某某。7、收条、转账凭证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王某某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人张小儿购房款11万元。8、住房安置协议书,证实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人张小儿名下。9、离婚手续,证实被告人张小儿与冯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协议离婚,将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九院小区的房屋一套分给冯某某。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经侦大队将被告人张小儿用赃款购买的现代伊兰特牌轿车予以扣押。11、收条,证实郝某退还被害人1.5万元,武某某退还被害人1万元。12、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小儿自愿将其用赃款购买的现代伊兰特轿车折价赔偿给被害人王某某,折抵金额以该车的回收价格为准。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小儿的身份信息。14、被告人张小儿的供述,证实我与前妻冯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协议离婚,将我所有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九院小区的房屋一套分给冯某某。因为是小产权房,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安置协议上登记的还是我的名字。2016年8月份前后,我通过武某某将该房屋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2016年9月7日签合同时王某某给了我2万元,第二天通过转账给了我9万元。该11万元中,我给了武某某2万元,花2.9万元买了一辆现代伊兰特轿车,支付房屋租金1.2万元,给了女朋友1.6万元,剩下的都自己开支了。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小儿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款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张小儿用赃款购买的晋A1J2**号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三、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小儿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爱平人民陪审员 牛玉萍人民陪审员 张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慧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