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0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发兵、张广西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兵,张广西,张广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047-1号申请执行人李发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广西,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广奇,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发兵与被执行人张广西、张广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广西、张广奇所有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明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