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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林国敬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林国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43号。负责人:汪武,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国敬,男,汉族,1987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国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国敬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国敬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