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德阳东立物质贸易有限公司与德阳昊信机械有限公司、段后明仲裁裁决案指定执行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06执145号旌阳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的德阳东立物质贸易有限公司诉德阳昊信机械有限公司、段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你院管辖区内,为便于本案的执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之规定,决定如下:德阳东立物质贸易有限公司诉德阳昊信机械有限公司、段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德阳仲裁委员会(2016)德仲调字第88号裁决书]指定你院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