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覃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318号原告:郭某某,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告:覃某某,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郭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亦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柏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