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等人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6,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281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退休教师,现住镇赉县莫莫格蒙古族乡莫莫格村莫莫格屯。委托代理人:苏礼,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6,男,汉族,无业被告:张某2,男,成年人,汉族,无业,现住镇赉镇。被告:张某3,男,汉族被告:张某4,女,汉族被告:张某5,男,汉族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3、张某2、张某4、张某5、张某6赡养费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欣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