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叶建建与喻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建,喻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2718号原告:叶建建,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喻永国,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建与被告喻永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建于2017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建建负担。审 判 员 林鑫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肖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