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欧小兰与被告刘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小兰,刘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83号原告欧小兰,女。委托代理人刘腊春,男系原告的外甥。被告刘仁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小兰与被告刘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小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仁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小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小兰撤回对被告刘仁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欧小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喜平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雄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