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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欧小兰与被告刘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小兰,刘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83号原告欧小兰,女。委托代理人刘腊春,男系原告的外甥。被告刘仁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小兰与被告刘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小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仁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小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小兰撤回对被告刘仁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欧小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喜平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雄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