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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钱焕希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焕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716号罪犯钱焕希,男,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专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焕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45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钱焕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钱焕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记功。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焕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已履行财产刑,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审理罪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焕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华审 判 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