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执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福东、郝允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东,郝允春,朱正云,张某1,张某2,朱思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6执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福东,男,汉族,1929年8月26日出生,住微山县。申请执行人郝允春,女,汉族,1931年8月6日出生,住微山县。申请执行人朱正云,女,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微山县矿区。申请执行人张某1。法定代理人朱正云,女,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微山县矿区。申请执行人张某2。法定代理人朱正云,女,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微山县矿区。被执行人朱思川,男,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于,微山县。申请执行人张福东、郝允春、朱正云、张某1、张某2与被执行人朱思川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826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朱思川的银行账户存款2237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朱思川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成伟审判员 满孝安审判员 朱思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亓 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