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姜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1刑初6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梅河口市;曾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琳莉、王欣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在担任通化市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期间,为方便借款,在梅河口市五金街一刻章处,私自刻了通化市新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印章一枚、公司财务印章一枚、姜某本人名章一枚,后于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姜某用新洲兰溪郡小区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楼房预售许可证及已建的18192平方米楼房作抵押,向马某借款人民币二千万元,并用其伪造的公司印章盖在该借款合同上,到期未能偿还该欠款。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人姜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解称其在新洲公司设立办理执照时就刻了两套公章,只报备了一套,伪造的这套公章多用在工地收料,主要为了方便,向马某借款时用的就是私刻的章。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系通化市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期间,其在梅河口市五金街一刻章处,私自刻了通化市新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印章一枚、公司财务印章一枚、姜某本人名章一枚;2015年4月23日,姜某以楼房抵押的形式并使用其伪造的公司印章盖印在借款合同上向马某借款人民币二千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姜某于2015年11月18日被传唤至梅河口市公安局。另查明:被告人姜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3日。以上事实,有法律手续、户籍信息证明、到案说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借款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存款明细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民事调解书、吉林一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未经许可,私自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而应当撤销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姜某实施的伪造公司印章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但该罪属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的漏罪,应对该罪作出判决。被告人姜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被告人姜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光庆审 判 员 侯 良人民陪审员 于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新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