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胜军、井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胜军,井雷,河北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胜军,男,197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井雷,男,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城柏坡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国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跃龙,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文彦,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歧,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芳,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强,男,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上诉人刘胜军因与被上诉人井雷、河北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与井雷的劳务费总额为1164900元,与陈志强所打欠条不符,上诉人已实际向井雷施工队支付劳务费763200元,并非欠条注明的已付458000元,欠721788元。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应进一步查清。上诉人未向陈志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原审以陈志强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原审庭审,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李 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