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句容市华阳镇湘满楼饭店与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华阳镇湘满楼饭店,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1102行初5号原告句容市华阳镇湘满楼饭店,所在地址句容市南大街与建设路路口东南角处。经营者王云,男,汉族,1981年9月生,住句容市。被告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址句容市华阳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眭国荣,该局局长。行政负责人徐小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裴军,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址镇江市正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谢继步,该局局长。行政负责人庄信宽,该局副调研员。委托代理人范雪燕,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句容市华阳镇湘满楼饭店(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句容住建局)、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0日向市住建局和句容住建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实际经营者王云(以下简称王云),句容住建局行政负责人徐小明、委托代理人裴军,市住建局行政负责人庄信宽、委托代理人范雪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0月20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向句容住建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6年11月1日句容住建局作出句建信字〔2016〕第3号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不服句容住建局的信息公开答复,于2016年11月8日向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住建局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镇建行复字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诉称,2016年10月20日,其通过书面形式向句容住建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句容住建局向其公开句容市华阳镇湘满楼饭店108室、206室、207室、208室和该栋房屋南侧原告自建约50平方米房屋所涉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及使用明细。但句容住建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市住建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住建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句容住建局公开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句容住建局辩称,我局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调查确认,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并非我局制作或保存,我局没有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2016年11月1日,我局作出句建信字〔2016〕第3号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原告要求的方式,将告知书邮寄给王云。我局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句容住建局提供的证据:1.盖有原告印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句建信字〔2016〕第3号信息公开告知书及编号为1091705138520,收件人为王云的EMS单据一张;3.《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句政办发〔2010〕95号)及2016年11月18日出具的关于我局主要职责的情况说明,证明我局的主要职责,我局没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发放的职责;4.行政复议答复书。市住建局辩称,我局在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认真审查后认为,句容住建局作出的句建信字〔2016〕第3号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我局作出的〔2016〕镇建行复字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市住建局提交的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2.盖有原告印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句容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句政信〔2016〕第10号);3.句容住建局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4.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证明市住建局向句容住建局下发了答复通知;5.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邮寄凭证,证明市住建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经庭审质证,原告对句容住建局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合法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句容住建局负责拆迁资金的保存和收集,即使句容住建局不具有相关的职责,亦应告诉原告应向哪个机关获取原告申请的信息。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原告具有相关的职权。对市住建局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市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复议人员没有相应资质。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庭审中,原告虽对两被告提出的证据有异议,但是提出的异议理由经审查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两被告提交的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是与本案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复议程序相关的事实证据、程序证据,且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向句容住建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句容住建局公开句容市华阳镇湘满楼饭店108室、206室、207室、208室和该栋房屋南侧原告自建约50平方米房屋所涉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及使用明细。句容住建局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句建信字〔2016〕第3号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由其制作或保存,句容住建局没有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另查明,依据《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句政办发〔2010〕95号),句容住建局的法定职责中亦没有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工作职责。2016年11月8日原告不服句容住建局的答复决定,向市住建局提起行政复议。市住建局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句容住建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的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给予答复的职责。本案中,句容住建局并非土地管理机关,其并不具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发放和使用的法定职责。在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句容住建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句建信字〔2016〕第3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书面告知原告本机关没有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拒绝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事实。市住建局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镇建行复字3号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销市住建局作出的〔2016〕镇建行复字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句容住建局公开原告申请信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句容市华阳镇湘满楼饭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告句容市华阳镇湘满楼饭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永超审 判 员 卞正鲁人民陪审员 边荣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阳(附上诉须知)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