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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642号原告:梁某某,女,住肇东市。被告:刘某某,男,住肇东市。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焕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