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642号原告:梁某某,女,住肇东市。被告:刘某某,男,住肇东市。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焕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