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光明、张洪英与方洪洲、王守芬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6)川1781执75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明,张洪英,方洪洲,王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川1781执753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明,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张洪英,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方洪洲,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王守芬,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明、张洪英与方洪洲、王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光明、张洪英与被执行人方洪洲、王守芬达成了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光明、张洪英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8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