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辛红与河北缔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红,河北缔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延波,董晨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972号原告:辛红,女,汉族,1967年9月6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河北缔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小三。被告:赵延波,男,汉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董晨芳,女,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原告辛红与被告河北缔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延波、董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辛红诉称,2016年4月19日,被告赵延波拿走了原告的第31300051号银行承兑汇票,2016年4月20日赵延波和河北缔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给原告打了欠条,赵延波尚欠原告32万,承诺在2016年4月26日前还清32万,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像原告履行承诺,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共还原告915600元整,至起诉前尚欠原告84400元,另,被告董晨芳与赵延波系夫妻关系,本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经济出现严重问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河北缔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河北缔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延波、董晨芳的住所地均为邢台经济开发区王××镇××号,借款合同履行地系邢台经济开发区王××镇××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河北缔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晨 来源:百度“”